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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补贴
工作的几点思考
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补贴一般是指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或从事苦、脏、累、险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因付出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给予的补偿性劳动报酬。在当前稳步推进实施公务员法中,进一步规范、完善特殊工作岗位津补贴的发放,对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入改革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现状及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和省批准建立了多个部门、多个行业发放特殊岗位津补贴制度。从我县14年的执行情况来看,通过严格执行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发挥了岗位津贴的激励作用,有力地推动特殊岗位的管理工作,为这些部门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在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的政策运行中也存有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宣传工作不到位,激励作用难体现。在特殊岗位津补贴政策落实上,有部门或单位没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没有说明享受对象的范围、标准、条件,使广大干部职工难以理解,尤其是非特殊岗位人员认为大家都在同一单位上班,为什么只有一部分人享受,这就难以体现特殊岗位津补贴的激励作用。
2、按劳分配原则不贯彻,平均主义当好人。在部分单位中,有特殊岗位津补贴可发可不发,可多发也可少发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同一个单位有享受特殊岗位津补贴的对象不明确,要享受就必须都享受的现象。
3、享受工种对象不调整,津补贴费发终身。在岗位进行调整后,有部分单位对原享受对象继续发放特殊岗位津补贴,未能体现岗变薪变的原则。
二、建议及对策
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虽然占行业总人数的比重不大,但他们对整个单位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在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中,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一是堵住源头。国家或省财政、人事部门应明文规定哪些工作岗位是特殊岗位,对相近的工作岗位加以说明解释;此外大力宣传建立特殊岗位津贴的目的,使各行各业的人员了解特殊岗位的工作。二是规范管理。定期对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种进行调整;特殊岗位津补贴的发放,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职务、能力、工作纪律、工作数量及质量挂钩。三是强化督导。强化人事部门监督职能,定期与财政、纪检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在规范特殊岗位津补贴的工作中,具体对策如下:
1、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补贴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月随工资发放,因脱产学习、病假、事假、产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原因不出勤的,其不出勤的时间按日扣发津补贴。
2、与本人所任职务有关的津补贴,如发生职务变动,从其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的津补贴标准执行。
3、工作人员调离特殊岗位的,其津补贴从调离之月起取消。
4、新调入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按本人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津补贴,新参加工作并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从转正定级的下月起,按本人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津补贴。
5、在特殊岗位上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从离退休之月起,停止执行津补贴。
6、对立案审查人员在立案审查期间停发津补贴,结案后不给处分的,停发的津补贴予以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