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
通 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的复函》(湘人函〔2006〕30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
三、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福利 通知
汉寿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