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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等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汉人发[2006]1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等有关补助问题的

 

    

 

各乡镇(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及对象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下简称“二费一金”)补助。凡不按规定实行火葬的,不予享受。

(二)享受补助的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二费一金”补助的对象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接亲属。

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文件规定,死者生前供养的直接亲属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第二款);

6、死者的配偶另外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的,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第一、二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他们之中,如享受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

二、“二费一金”补助标准

(一)丧葬费标准。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文件规定: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人薪发[1994]48号、湘民优发[1994]16号、湘人险[1994]145号文件的规定:

 1、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②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31993930日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已按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了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亦按上述①②款规定计发。

4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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